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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挑鹽擔的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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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0: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家人挑鹽擔的歷史記憶                    2015年02月06日10:56    來源:梅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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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鉤沉】
          □鄧銳
          鹽是人類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中國是一個鹽業使用和生產歷史悠久的國家,但鹽的產地不多,一直以來,中國鹽的來源主要靠海水。如在司馬遷的《史記·貨殖列傳》上記載,公元前514年,由吳王闔閭、春申、已濞連續不斷地在江蘇沿海開始“東煮海水為鹽”。同時,中國的鹽也有一部分以開採岩鹽來滿足使用。但是,由於中國地大人多,而鹽的產地不多,再加上舊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鹽的產量一直較低。
          面對國計民生所必需的鹽,中國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對鹽特別關注,他們不僅對鹽佔為己有,而且唯恐鹽民造反,對生產鹽的勞動力實行嚴密控制,從而施行對鹽業生產的嚴密控制。
          中國是鹽稅文化底蘊豐厚的國家。歷史上,鹽稅(又稱鹽課)成為國家重要的稅收之一。據《尚書·禹貢》記載,青州所貢賦稅有鹽、細葛布、各種海產品等,可見鹽稅的雛形在夏朝就產生了。到了周代,稅收設為九賦,是國家財政的經常收入,其中九賦之中的“山澤之賦”規定了對煮鹽征收賦稅。公元前7世紀前期,齊國的宰相管仲首次提出“興鹽鐵之利”,認為:若鹽鐵專賣則能民不加賦而國家財用足,從而開始了食鹽專賣。由於鹽的使用面廣,為了更好地經營鹽業,封建政府不僅自己經營鹽業,而且他們還發放運銷經營食鹽的特權特許一類的証件,小部分商人獲得了經營具有壟斷性質的鹽,從而成為鹽商。
          鹽商運銷鹽,必須向鹽運使衙門交納鹽課銀,領取鹽引(運銷食鹽的憑証),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產鹽地區向灶戶 (舊時設灶煎鹽的鹽戶)買鹽,販往指定的行鹽(運銷食鹽)地區銷售。但領取鹽引則須憑“引窩”(又稱窩根、根窩,是清代鹽商之一種),即証明擁有運銷食鹽特權的憑據。鹽商為了得到這種特權,須向政府主管部門 “認窩”。認窩時,要交納巨額銀兩。握有引窩的鹽商就有了世襲的運銷食鹽的特權。但是,無論在商運商銷方式下,或是官運官銷方式下,鹽的銷售都具有國家專賣性質,只是在程度上兩者有所差別。
          清代鹽商主要有總商、窩商、運商、場商等名目。他們在食鹽流通過程中具有不同的職能,其中以總商的勢力為最大。總商又名商總,清政府鹽運使衙門在運商中選擇家道殷實、資本雄厚者指名為總商。其主要任務是為鹽運使衙門向鹽商征收鹽課。總商經濟實力雄厚,與官府的關系最為密切,是鹽商中的巨頭。
          鹽商集團成為我國封建時代最大的商業資本集團。但是,鹽商集團並未改變朝廷壟斷鹽業資源的本質。鹽商集團只是在朝廷的壟斷下從事經營。朝廷為防止鹽商集團獲取過高的利潤,始終未把鹽價的決定權讓給他們。這就導致一些鹽商相互傾軋、爭奪利益,但是,鹽商還是為社會做出過一定的貢獻。
          在梅州較早的志書《程鄉縣志》和《清乾隆嘉應州志》中,都有鹽稅的記錄:明朝是按戶籍人口納鹽稅﹔清朝初期也是按人口計鹽稅,但在1705年(康熙44年),任廣東巡撫的范時崇(1663-1720)署兼理鹽政,他明察暗訪過后,發現按人口計鹽稅后走私、漏稅的現象非常嚴重。於是追根溯源來到梅州,發現這些鹽從水路到梅江、琴江、寧江后,分送到各地的鹽倉,再由這些鹽倉流散到江西一帶。因此,1708年(康熙47年)后,他將由人口派鹽稅收改為按斤兩派鹽稅。這樣一來,僅梅縣一地的鹽稅就從幾百兩銀子猛增到七千四百兩﹔然而興寧更多,因為興寧離江西較近,因此,從江西來購鹽的挑夫大多是聚集在興寧,在江西挑夫的帶動下,興梅地區的當地人挑鹽擔上江西也成了謀生之道。當時興寧每年征鹽稅九千多兩,比梅縣多二千多兩銀子。據調查考証,挑鹽擔最多時,可以挑兩百多斤,每天可以掙到五、六升米。由於客家人讀書做官、漂洋過海的多,因此興梅一帶挑鹽擔上江西的大多數是婦女。由於婦女力氣較小,她們出門挑擔往返需要10天,一般可以掙到一升米或四斤米粉、四斤油,在那個年代,這也算是一項較好的謀生之道,特別在抗日戰爭爆發后,梅州靠華僑接濟過日子的僑眷因僑匯中斷,不少人也紛紛加入到挑擔的隊伍裡來,因此挑鹽擔的人數激增。可以說,梅州人挑鹽擔,是“萬人皆知,千人參與,后人銘記”的歷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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