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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粉红通缉令,警探天涯追捕(法制文化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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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20: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刑警(2)
国际粉红通缉令,警探天涯追捕
边关草绿协查书,刑侦海内搜寻
福州.高秋霖撰联
国际刑警组织通令:分为五种,以国际刑警组织徽标的五种不同的颜色作为标志。
红色通缉令、绿色警报令、蓝色调查令、黄色失踪人口通报、⑤黑色无名尸体通报
发布国际刑警组织的通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作出的,总秘书处下设有专门的国际通令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应各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发布各种通令。总秘书处实际上只承担中介、联系的作用,实际的缉捕、调查是由各国家中心局完成。公民在发现、知悉特定信息后也是联系当地警察,而不是直接向国际刑警组织的总秘书处汇报。
总秘书处发布的通令包括两种,一是对物品,如被盗的艺术品、武器或是毒品等情况发布的国际性的通令,进行国际调查;二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发布的通令。后一种通令更为重要。根据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分为五种,以通令上国际刑警组织徽标的五种不同的颜色作为标志,分别为红色通令、蓝色通令、绿色通令、黄色通令和黑色通令。
一、红色通令
红色通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色通缉令,也叫缉拿通令,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令。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缉令,另一种是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适用于重大、紧急的案件。
红色通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即红色通令可以在发现逃犯后采取临时性拘捕和引渡的措施,通过这种强制措施,可以保证打击犯罪的效率和成效。
在逃犯被引渡之前,是处于羁押状态之中,从而避免其逃脱;被申请国可以直接根据红色通令在进行临时性拘捕后启动引渡程序,有些国家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决议,可以按国际互助名义要求引渡。红色通令可以大大简化并加速引渡程序。目前,红色通令已经实行网上发布,信息发生变更后可以立即更新,而被申请国可以据此直接适用更新后的材料信息,无须核查,体现出红色通令的高效、便捷。在五种通令中,红色通令是惟一可以对所通缉的罪犯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令。公民在一国受到拘捕应当以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为前提,一国根据红色通缉令对特定人实施拘捕的法律根据在于申请中提供的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逮捕证和判决书是红色通令的必备文件,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令时必须提交,如果没有提供此法律文书,被申请国有权拒绝执行。申请国司法当局在提交时,如果这些法律文书有编号,应当注明;没有编号的,应当编有说明标记。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签发日期、地点、签发人也都是应当说明的重要信息,这些都是用来证明逮捕证和判决书的真实有效性,是证明红色通令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当然,是否将红色通令作为临时拘捕的依据并对逃犯实施逮捕最终取决于国家的认可,绝大多数成员国认可红色通令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只有少数国家拒绝认可。
第二,它包含有充分、完备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逃犯的身份描述和司法内容。
具体来说,身份描述主要是指要求通缉的在逃犯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时间地点、国籍、外貌特征,如果可能的话提供照片和指纹,以及职业、语言、身份证件号码等等。司法内容主要是指申请通缉的罪犯所涉及的犯罪情况以及申请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条、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这些信息在申请红色通令时都要求按照格式进行填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在签发红色通缉令时将对这些内容的填写进行审核,申请表中有重要的内容未填将不被获准签发红色通令。进行审核是为了保证红色通令在签发后包含足够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以确保执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确保红色通缉令的签发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范围,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章程。国家之间基于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可以直接请求他国对在逃犯进行调查、拘捕,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即逮捕证或法院判决书)作为根据对其实施拘捕,往往贻误缉拿时机。  
第三,可以向全球广为发布,具有广泛性。
红色通令在全球所有的成员国中进行发布,不受特定的地区限制,并应申请国的要求以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同时印发。
二、绿色通令
绿色通令,也叫警报令,是对在多国犯有罪行的职业性罪犯发出的通令,对该罪犯的有关信息进行通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适用绿色通缉令:
第一,在至少三个国家中犯有刑事罪行,不包括轻微违法行为。
第二,在一个国家中有至少一个刑事罪行(不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同时至少在另外其他两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而这些情况反映出该罪犯有从事国际刑事犯罪的可能。
第三,在至少两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而这些指控的罪行从性质上体现出该罪犯有从事国际刑事犯罪的可能,如毒品交易、伪造货币、偷盗武器、组织卖淫等。
第四,在至少一个国家的警方有记录,记录显示出该罪犯有可能参与了由国际犯罪组织实施的严重跨国犯罪,如使用枪支、爆炸物攻击人身、财产、武装攻击、重大盗窃、重大毒品交易等。所谓“警方有记录”,是指警方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与红色通令相比,绿色通令在案件的重大、紧急性上不如红色通令。其次,尽管绿色通缉令的发布同样要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要求提供被通报罪犯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完全的将不被获准签发。但是,如果信息不完全或是尚不确定,总秘书处就已经获知的信息进行审核,可以通知申请的国家中心局是否有签发的意向。在此期间,该国家中心局可以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进一步调查。另外,红色通令是向全球范围内广为发布,而绿色通缉令在发布时,发布机关如果认为在特定地区发布该通令就可以取得发布效果的,就不会不限地区地广为发布。
三、蓝色通令
蓝色通令也叫调查通令,蓝色通令是用来要求各成员国对特定的嫌疑犯提供相关信息帮助的一种通令。如确定嫌疑犯的踪迹。各成员国在收到蓝色通令后,就该嫌疑犯在国内的各种记录、行踪进行信息交换。  
四、黄色通令。
黄色通令也叫失踪人口通报,是指对于从住所处失踪的人发布的一种请求帮助提供线索、查找下落的通令。这种通令目前多用于未成年人失踪的情形之中。
五、黑色通令。
黑色通令也叫无名尸体通报,是对发现的无名尸体信息的通报,如指纹、附带物品等,以确定尸体的身份。
国际刑警组织为各国交换信息提供便利,这些通令都是服务于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总秘书处发布过50多份红色通缉令,先后从多哥、菲律宾、哥伦比亚、匈牙利、日本、泰国、美国俄罗斯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将几十名重大罪犯押解回国,依法审判。其他几种通令,我国尚没有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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