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殚心预警,台基衅阋招灾谴(军队武警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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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8: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中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同时展开凌厉的“反台独”法理宣传心理战。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规定了处理台湾问题的法理”底线:“台独意味着战争。”
(中国)法理心理战《反分裂国家法》:
殚心预警,台基衅阋灾谴
抱法通观,独僭凌霄血腥
福州高秋霖撰句
注释
【分裂】裂开。《礼记·月令》:“﹝季秋之月﹞行冬令,则国多盗贼,边竟不宁,土地分裂。” 郑玄注:“大寒之时,地隆坼也。”分割;割裂;使整体的事物分开。《史记·项羽本纪论》:“三年,遂将五诸侯灭秦,分裂天下,而封王侯。”《隋书·北狄传·西突厥》:“ 处罗不朝,恃强大耳。臣请以计弱之,分裂其国,即易制也。” 唐  刘知几《史通·疑古》:“社稷倾覆,家国沦亡;父首枭悬,母躯分裂。” 明  王守仁《传习录》卷上:“后世儒者又只得圣人下一截,分裂失真,流而为记诵词章,功利训诂,亦卒不免为异端。” 陆超俊《惊涛骇浪万里行》:“因为你们的好心,已经在船员中造成了不和,而你还在制造分裂!”
【反分裂】
【和平】政局安定,没有战乱。《易·咸》:“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汉书·王商传》:“今政治和平,世无兵革。” 老舍 《四世同堂》二七:“ 中国人是喜欢和平的。”温和;和顺。《荀子·君道》:“血气和平,志意广大。” 唐  韩愈 《与祠部陆员外书》:“其为人温良诚信……和平而有立。” 宋  曾巩 《洪渥传》:“为人和平,与人游,初不甚欢,久而有味。” 沙汀《还乡记》七:“﹝ 冯大生 ﹞外表和平老实,一惹毛了,气性可并不小。”和谐;和睦。 汉  焦赣 《易林·蒙之小畜》:“阴阳顺叙,以成和平。”《魏书·高宗纪》:“上下和平,民无怨谤。” 清  吴伟业《赠文园公》诗:“君臣朋友尽和平,四海熙熙致清晏。”谓乐声平和,和顺。《国语·周语下》:“夫有和平之声,则有蕃殖之财。” 唐  韩愈《荆潭唱和诗序》:“夫和平之音淡薄,而愁思之声要妙。”《老残游记》第十回:“凡箜篌所奏,无和平之音。”平静安定。 郁达夫 《迷羊》:“我的稍稍恢复了一点和平的心里,这时候又起起波浪来了。” 巴金 《春》八:“ 海臣正和平地酣睡着。”
【非和平】
【国家】①统治阶级实行阶级压迫和实施统治的组织。古代诸侯的封地称国,大夫的封地称家。也以国家为国的通称。《易·系辞下》:“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孟子·离娄上》:“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赵岐 注:“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也。” 唐  柳宗元《封建论》:“今国家尽制郡邑,连置守宰,其不可变也固矣。”公家;朝廷。《梁书·贺琛传》:“我自除公宴,不食国家之食。” 唐  张鷟《朝野佥载》卷一:“求待国家兵到,吾等即降。”《续资治通鉴·宋仁宗至和元年》:“国家 至道三年,诏书亲郊圜丘,以太祖、 太宗 并配。” 明  刘若愚《酌中志·内府衙门职掌》:“凡国家营建之事,董其役,御前所用铜锡木铁之器日取给焉。”犹言“官家”。指皇帝。《东观汉记·祭遵传》:“国家知将军不易,亦不遗力。”《晋书·陶侃传》:“国家年小,不出胸怀。”诸侯卿大夫所受封地上的城邑。《周礼·春官·典命》:“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 郑玄注:“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京城,首都。《后汉书·朱儁传》:“国家西迁,必孤天下之望。”
台湾
台湾问题
台独
【台基】台的基础。 北魏  郦道元《水经注·涑水》:“ 安邑 , 禹 都也。 禹娶涂山氏女,思恋本国,筑台以望之。今城南门,台基犹存。”.喻指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一九七二年2月28日《中美联合公报》:“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③“台独”势力猖狂进行分裂国家、劣分裂中华民族的罪恶活动,是不断造成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根源。所以,反对分裂国家,扼制、制裁“台独”,团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所有爱国力量,共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是当前的迫切任务。
【殚心】竭尽心力。 明  宋濂《吴公墓碣铭》:“凡所敷绎,皆五经奥义,不拘泥于笺记,而大旨自畅。晚尤殚心于《春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 方  王二君,殚心搜拔,惟恐偶屈一士。得士四十二人。” 孙中山《伦敦被难记》:“西人欲稔知其故,非于文学风俗殚心研究不可。”【抱法】坚持法制
(附)【抱法处势】坚持法制,凭借权势。《韩非子·难势》:“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处势则乱。”《韩非子·难势》:“抱法处势而待桀  纣 , 桀  纣 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
【预警】指事先觉察可能发生某种情况的感觉。 郑振铎《家庭的故事·猫》:“没有看见小猫,在小园里找了一遍,也不见。心里便有些亡失的预警。” 郑振铎《取火者的逮捕》三:“他有一种说不出的恐怖的预警。”
【通观】总的来看;全面地看。 毛泽东《实践论》:“他们尊重经验而看轻理论,因而不能通观客观过程的全体。” 祖慰《审丑者》:“我通观了一下周中华 发表的五十多幅漫画,几乎没有一幅是歌颂美的。”
【独僭】(台)独僭越(法度)。僭越:超越本分行事
【衅阋】发生在兄弟间的嫌隙与争端。《新唐书·后妃传上·文德长孙皇后》:“时 隐太子 衅阋已构,后内尽孝事 高祖 ,谨承诸妃,消释嫌猜。”
凌霄 凌云。 晋  陆机 《遂志赋》:“陈顿委于 楚  魏 ,亦凌霄以自濯。” 五代  王仁裕 《开元天宝遗事·依冰山》:“ 张生曰:‘大丈夫有凌霄盖世之志,而拘于下位,若立身于矮屋中,使人抬头不得。’遂拂衣长往,归遯于 嵩山 。” 宋  王安石 《孤桐》诗:“天质自森森,孤高几百寻;凌霄不屈己,得地本虚心。” 明  王錂 《春芜记·访友》:“英雄志宁教垂老,剑气尚凌霄。” 贺宜《我们是同班的同学》诗:“我也许将飞越长空,凌霄冲天,征服神秘的天空,作星际的探险。”落叶藤本植物,攀援茎,羽状复叶,小叶卵形,边缘有锯齿,花鲜红色,花冠漏斗形,结蒴果。花、茎、叶都可入药。唐  元稹 《解秋》诗之三七:“寒竹秋雨重,凌霄晚花落。” 宋  张镃《北山早兴》诗:“啄木声穿竹,凌霄色映松。” 清  李渔《闲情偶寄·种植·凌霄》:“藤花之可敬者,莫若凌霄,然望之如天际真人,卒急不能招致,是可敬亦可恨也。”凌霄殿。神话传说中天君玉皇大帝的宫殿。《一九五八年曲艺选·西河大鼓〈五千一〉》:“虽然说通不到凌霄殿,活神仙看见也眼馋。”喻指分裂中国,台湾独立建国的图谋。
【凌云】直上云霄。多形容志向高远、或意气高超。《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相如既奏《大人》之颂,天子大说,飘飘有凌云之气,似游天地之闲意。” 唐  裴夷直《寄婺州李给事》诗之一:“不知壮气今何似,犹得凌云贯日无?” 宋  苏轼《次韵王定国得颍倅二首》之一:“仙风入骨已凌云,秋水为文不受尘。”《水浒传》第三九回:“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警世通言·李谪仙醉草吓蛮书》:“ 李白 紫衣纱帽,飘飘然有神仙凌云之态。” 毛泽东《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词:“久有凌云志,重上 井冈山 。”
【招灾】即(台独罪孽做愆)招引灾祸。
(附)【招灾惹祸】招引灾祸。 清  李渔《巧团圆·议赘》:“难道我老夫妻两口自己照管不来,还带着个如花似玉的闺女去招灾惹祸不成!” 康濯《春种秋收·三面宝镜二》:“可谁知土改以后不仅没给他留下发家致富的时光,甚至他那富裕中农成分竟也变得跟什么资本主义有了牵连,不当心便可能招灾惹祸!” 甘铁生 《“现代化”茶馆》第二章:“ 老张 说怎么干,咱们就怎么干吧。别招灾惹祸,可没好处呀!”
【灾谴】指上天降灾示罚;灾祸。《后汉书·翟酺传》:“自去年已来,灾谴频数。地坼天崩,高岸为谷。”《三国志·魏志·杨阜传》:“政有不当,则见灾谴。” 晋  郭璞《皇孙生请布泽疏》:“宜于此时,崇恩布泽,则火气潜消,灾谴不生矣。”《晋书·姚兴载记下》:“灾谴之来,咎在元首。”
【沁】气体、液体等渗入或透出。
【血腥】.血液的腥臭气味。 唐  杜甫 《哀王孙》诗:“昨夜东风吹血腥,东来橐驼满旧都。” 元  纪君祥《赵氏孤儿》第二折:“他父亲斩首在 云阳 ,他娘呵囚在禁中,那里是有血腥的白衣相。” 马烽  西戎《吕梁英雄传》第一回:“满街是半截的死牛死猪,到处是污秽的血腥。”形容战斗或屠杀的残酷。 鲁迅 《且介亭杂文·中国文坛上的鬼魅》:“蒙蔽是不能长久的,接着起来的又将是一场血腥的战斗。” 秦牧《长河浪花集·中国红场的旗帜》:“《狂人日记》、《孔乙己》和《药》,篇幅虽不多,但却活龙活现地给我们绘画出当时专制、黑暗、血腥、愚昧的社会图景。”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描述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法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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